標籤

2021年9月15日

[公聽會會會後稿]210915 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性工法、就保法條文修正公聽會


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

性工法、就保法條文修正公聽會 會後稿




今日上午立法委員林淑芬、立法委員洪申翰、立法委員范雲、立法委員吳玉琴、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共同舉辦「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性工法、就保法條文修正公聽會」,力求育嬰假制度更友善育兒家庭,挽救台灣低生育率、低女性就業率的雙低問題。

(圖為林淑芬委員)

林淑芬委員開場即強調打造友善育兒的職場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並引用聯合國報告指出,家長在就業跟育兒間的衝突是國家低生育率最核心的問題之一,國家、政府、企業應該讓願意生養的女性不用在工作與育兒之間二選一。與會的立委吳玉琴、范雲、莊競程、王琬諭、洪申翰更是共同呼籲,政府應成為育兒家庭的強力後盾,建立友善勞資雙方、友善育兒的職場,以支持家庭不分性別共同照顧。


(圖為吳玉琴委員)


(圖為范雲委員)


(圖為莊競程委員)


(圖為王婉諭委員)


(圖為洪申翰委員)


(圖為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大聲疾呼,台灣現在必須跟時間賽跑,用政府政策救台灣的生育率、救女性、也救勞動力,劉毓秀指出瑞典採用與育嬰假無縫接軌且符合父母上班時間的公共托育服務,是最值得各國效法的典範,藉以提升生育率、提升女性就業率。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發言人黃喬鈴進一步說明,育嬰假修法的兩大訴求為,請假單位化整為零,由現行以「月」改為可以「小時」請領;申請年齡再延長,由現行子女滿三歲,延長到子女滿八歲,並建議彈性育嬰假新制用現行制度處理。


(圖為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王舒芸副教授)

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王舒芸副教授分析,台灣高工時,休假權利卻是全球排名倒數短,如今已有七成的幼兒母親在就業,家長需要「量身打造、友善好用」的育嬰假。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性別教育研究所楊佳羚副教授用瑞典的親身經驗,讓大家看見彈性親職假實踐的可能性。婦女新知秘書長覃玉蓉則引用女性主義經濟學說明,照顧是重要的公共財,絕非滿足勞工的私人利益,讓勞工因為育兒,承受薪資損失,不該是理所當然。

(圖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副教授及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李健鴻教授皆贊同修法的方向,惟林佳和教授提醒,從法律觀點來看,育嬰留職停薪是暫時中止勞動關係,托盟提出的形式較接近「假」的概念,必須增訂中間類型,以避免法制上的混亂,因此,建議用法律授權訂定,提供類型化的選擇。李健鴻教授則提醒,在團體協約能力不足或工會組織不夠普遍的台灣,應該要有更多具體配套措施,例如讓勞工有預先排假權,特殊狀況下,雇主可要求更改,以平衡勞資雙方。


(圖為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王金蓉副司長)

與會的政府單位包括勞動部、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中小型企業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皆認為育嬰假彈性化仍須考量中小型企業人力調度與替補問題,擔憂以小時請領,又延長到八歲,增加管理的複雜性與不確定性。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王金蓉副司長強調,若有短期育兒需求已可運用現有的家庭照顧假、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事假或是特休假。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陳佩利更認為,先前勞動部才修法將請假單位放寬到月,希望實施後再評估是否要再放寬。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趙惠文參議說明,育嬰假放寬到以小時為單位,已在羅政委主持的性平會前會上,要求勞動部進一步作需求調查,並參考委員意見、國際經驗調整,並持續列管。


(圖為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勞資關係促進委員會徐銀樹副主委)

資方團體代表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勞資關係促進委員會徐銀樹副主委和全國工業總會張綺珊理事皆認為提高台灣生育率是共同目標,促進勞資和諧、讓勞工工作家庭平衡,政府最該負起責任。並提醒任何相關措施都要考量不同產業類別,避免齊頭式管理與一體適用,否則只會徒增勞資衝突。


(圖為全國產業總工會政策部主任李佳育)

與會的工會團體、家長團體、性別團體皆支持彈性育嬰假的作法,全國產業總工會政策部主任李佳育強調最大化女性全職工作是重要的方向。台灣男性協會監事施逸翔認為,政策應為家庭創造更大的空間,調配適合的工作與育兒方式,且讓男性願意請育嬰假。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鈴翔提醒,若要做到事先排假,以小時請領,數位系統將是現在要思考的問題。

林淑芬立委總結,育嬰假的名稱應修正為育兒假或是親職假,翻轉育兒需求不只是照顧小嬰兒。且贊同與會者的提醒,為使彈性育嬰假確實可行,而不是看得到吃不到,必須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如此才能勞、資、國家三贏。最後,由於彈性育嬰假更符合家長育兒需求,請領人數勢必增加,因此要求勞動部、經濟部三個月內提出財務試算,更請勞動部實際調查育兒家庭的照顧需求,以及為落實彈性育嬰假雇主端的需求。












[公聽會會議資訊]210915 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性工法、就保法條文修正公聽會






一、 時間:2021/9/15(三) 上午09:30-12:30【09:15報到】

二、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三、 共同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林淑芬辦公室、立法委員洪申翰辦公室、立法委員范雲辦公室、立法委員吳玉琴辦公室、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四、 說明:

台灣長期深陷生育率低、女性勞參率低的「雙低」窘境,女性一旦進入婚育階段,往往因為幼兒照顧而離職;追求自我實現、經濟自主的職業女性,更是需要面對工作家庭蠟燭兩頭燒,往往形成「不生」或「只生一位孩子」。「雙低」更引發勞動力的「雙重」隱憂-優質女性勞動力大量流失、未來新興勞動力逐年縮減,長遠來看,只會更惡化產業缺工的危機,究竟該如何解套?

給勞工彈性育兒權利,維持產業生產力,打造勞資雙贏

值得振奮人心的是,2019年聯合國「人口暨發展計畫」研究報告結論明確指出,公共托育服務是提振低生育率最有效的解方,銜接公共托育服務的育嬰假正也是關鍵因素,育嬰假彈性化早已是國際趨勢,但對台灣的社會大眾卻很陌生。瑞典精準設計的育嬰假制度,讓家長有機會選擇最適合自己工作時間、孩子托育時間及家庭生活需求的組合,兼顧工作與家庭。各行業雇主也意識到,彈性的工作安排不會妨礙生產力,而可以減輕壓力,使工作的男女都能共同承擔家庭責任,將「權利」和「生產力」視為一體兩面,是瑞典維持高生育率、高女性勞參率「雙高」的關鍵,瑞典也因此長年於國家競爭力排行榜中名列前茅。

反觀台灣的育嬰假制度,對雇主和員工都不夠友善,更難以因應雙薪家庭的育兒需求,無疑是造成低生育率、女性低就業率「雙低」的原因之一。其中「請假單位」跟「申請年齡」都有待積極修法改善,修正要點及理由如下(詳見附件一):


(一) 請假單位化整為零:由以「月」為單位,縮小為以「小時」

(增修就業保險法第十九之二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


現行請領育嬰假以「月」為單位,對勞資雙方都不夠友善,員工為了育兒長期離開工作崗位,雇主擔心員工一去不回、苦惱是否另尋職代、憂慮員工復職能力;員工則面臨職涯重大抉擇,害怕失去升遷機會、害怕丟掉工作,更害怕徒增同事業務量。重點是,塊狀的請假單位不符合家長育兒需求。

請假單位化整為零,縮小至可以以「小時」為單位,將更友善勞資雙方,也更有利於育兒勞工達到工作生活平衡。常態可能只要每天幾小時,例如,維持每天例行工作六小時,請兩小時育嬰假就可有餘裕的接送孩子、銜接工作、為家人準備早餐和晚餐,且更有空間和配偶分工。然而,為顧及雇主有調配人力安排的需求,法條可以明定必須先與雇主協商,擇定單位後三個月內不得變更。請假期間達一定長度,須於一定期間之前提出書面申請。唯申請期間未超過十四天,可不用事先提出,才足以協助父母因應無法預知的腸病毒停課或其他臨時狀況。最終達到的效果是,穩定職場人力,留住育齡階段的優質成熟勞動力。


(二) 申請年齡再延長:由子女滿三歲前,延長至子女滿八歲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現行育嬰假請領時間直至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的年齡,當孩子送托保母、上幼兒園,最常會遇到學校腸病毒停課,依照政府規定一停課、停托就連續七天,而且一年恐怕不只一次,無後援雙薪家庭勢必要協調一人回家照顧。雖然有家庭照顧假,但一次七天就梭哈且無薪;育齡家長年資淺,特休補休也不敷使用。除此之外,每學期為期三天的環境消毒及備課日、或是其他零碎但又日常的育兒需求,都需要充足的時間緩衝因應。

2019年歐盟會議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指令(The Work-life Balance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利用三年時間遵守該指令的立法措施,其中一項即是「讓家長有更靈活的彈性工作安排,以利照顧八歲之前的幼童」。國際上育嬰假制度修法的趨勢,無非是要透過制度支持家庭兼顧工作與全面照顧兒童。

如何實踐彈性育嬰假,友善勞資雙方,待全盤評估與規劃


育嬰假彈性化絕對不是無限擴大勞工權利,增加資方行政業務量與人力安排困境,我們的目標是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讓政府、企業、員工、家長間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更是終極目標,如此一來,才能有效支持女性就業、支持雙薪家庭平衡工作與生活,如此才能有生生不息的勞動力支持國家永續發展。

就此,立法委員林淑芬、立法委員洪申翰、立法委員范雲、立法委員吳玉琴及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共同召開公聽會,邀集政府、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期待針對此議題有更深廣的討論,做為未來監督及修法之參考。

五、 討論提綱:

(一) 縮小育嬰假請假單位,由現行以「月」為單位,縮小至可以以「小時」為單位的可行性?

(二) 延長育嬰假申請年齡,由現行子女滿「三歲」前,延長到子女滿「八歲」前的可行性?

(三) 前兩項使育嬰假彈性化之修法,對勞動職場、對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影響?

六、 議程:

與會者引言、政府單位回應一人5分鐘為限,團體發言、綜合座談時段一人3分鐘為限。




附件一、育嬰假修法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