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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婚育之外:非婚生育的經驗與法制】活動速記




♦️ 日期:2025/11/23(日)
♦️ 時間:14:00-16:30
♦️ 地點:女書店

|分享者:周雅淳


一、家庭多元化從「不能說」到「抬頭挺胸說」

雅淳觀察,這十多年來,最大的變化之一,是「家庭可以被怎麼說」的轉變。不同於過去許多單親或非婚生家庭會被叮嚀「不要跟別人講」,彷彿少了爸爸或少了媽媽,就是一種缺陷。現在活動時,遇到三、四歲的小孩,反而會大方地對她說:「我們家沒有爸爸。」而陪同的家長,也不再急著打圓場、幫忙遮掩。

這代表的不一定是「非典型家庭突然變多」,而是這些家庭終於被允許現身,被看見、被說出口。如果我們不再預設「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才是正常,那麼「只有媽媽/只有爸爸」就不會被視為異常。多元家庭形式本來就存在,只是現在多了一點被尊重的空間。

二、單親育兒背後的經濟長期消耗

打破對「堅強單親」的任何浪漫想像:「千萬不要浪漫化一個人帶小孩。」她坦白說,自己在孩子還小的時候,一邊念研究所、一邊打工、一邊照顧孩子,「論文是一份全職工作、賺錢養家是一份全職工作、照顧小孩也是一份全職工作」。

單親家庭的制度性保障不足:單親家庭不只是收入少,而是制度沒有把「無償照顧」算進去。雙親家庭中,若有一人專心做家務與照顧,多半只是被低估其經濟價值;但在單親家庭,這些勞動常常被迫外包——請保姆、課後照顧、家事服務——而每一項都要真金白銀去買。結果就是,同樣收入階級裡,單親幾乎一定是最拮据的那一群。

三、用女性主義做單親,有機會可以改變社會​

因為自身的關係,雅淳用個人經驗體驗到當年制度如何歧視單身家庭。包括「未婚無法領生育補助」、「身分證上歧視性的註記方式」,單親育兒身份結合女性主義的視角,讓雅淳開始對制度提出質疑,透過不同管道與行動發聲倡議,力抗不合理的制度規定。這些實作,源於很簡單的一個念頭:「我不是只為自己的孩子努力,而是希望以後的孩子不用再面對一樣的困境。」

四、不要浪漫化非婚生育,需要的是制度正義

分享的最後雅淳強調,並不希望大家帶著「我也要勇敢當單親」的興奮離開,而是希望大家看到:在現行制度下,非婚生育與單親家庭往往承擔了額外的風險與懲罰。

包括現行的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制度,大多以「家庭」為計算單位——同一個假,就這麼多天,不會因為你是單親、照顧責任全部落在你身上,就自動加倍。結果是,單親在制度裡,永遠是用「一個人」去承接「兩個人份」的壓力,卻沒有任何對等的支持。

因此她主張:社會要做的不是歌頌某種「偉大的單親」故事,而是確保不論處於何種狀況,孩子與主要照顧者都能獲得合理且充足的保障。

|分享者:邱嘉緣​


一、支持網絡的重要性​

做出非婚生育的決定後,嘉緣很快進入「盤點資源」的階段。她深知,不論家庭形式如何,育兒都需要可靠的支援網絡,因此她選擇搬回家,將家人的協助作為後盾。

同時她也清楚知道自己不會當全職媽媽,也希望保有職涯與自我實現的空間。於是,育兒工作由居家托育(保母)以及非營利幼兒園等托育服務一起接力完成,穩定的照顧資源,是育兒媽媽得以得以安心投入工作的關鍵。

這也凸顯,育兒不能只仰賴個人,制度是否足夠彈性與友善,將深刻影響非婚生育家庭的生活品質。

二、母職成為公共參與及連結的新身份

許多人會以為「成為母親」代表一種封閉狀態,與過去的交友圈或職場分離。然而,轉換做法,這個身份反而可能創造另一種社會參與的契機。

嘉緣自己的經驗提及到,因為育兒開始意識到遊具罐頭化的現象,因此父母們因需求而集結,並進行倡議訴求改革。另外也因為自身經驗,實踐溫柔生產,而加入生育改革行動聯盟,推動更友善的生產環境與女性身體自主權。

三、別讓大人的選擇變成孩子的負擔

最後,自認做了非典型選擇的嘉緣分享,她回顧自己做出生育決定的當下,就給自己下了唯一的底線:「未來不能因為任何困境,而對孩子說『如果不是因為你,我一定怎樣怎樣』。」

不以主流婚姻交換穩定,不以浪漫想像取代現實評估,提醒所有正在做婚育選擇的人,切勿將成人的責任與壓力轉嫁到孩子身上。

|分享者:林昀嫺老師

一、我國親子關係法制基本概念:​

(一) 分娩者為母(備註:民法§1065II)

(二) 婚姻示父原則(備註:民法§1061 §1062)

例:目前我國代孕尚未合法,如找人代孕,依照我國民法,孩子的母親是代孕者,孩子的父親就是代孕者的丈夫。

(三)  認領:

1. 不要式的單獨行為:不用經過訴訟、不需元配同意、不需提出DNA檢驗報告、不需至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不需提出書面申請,單純意思通知即可。(備註: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可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成立的行為,不用形式、不用雙方同意)

2.經過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但生父撫育時,需有撫育之意,而非基於其他理由,如債務關係。(備註:民法§1065I;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1759號民事判決)

3.一經認領,不得撤銷,除非有事實證明其非生父。(備註:民法§1070)

(四)  姓氏: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認領後,需經父母雙方同意才會從父姓。子女成年後可改姓氏一次。(備註:民法§1059-1)


二、法國PACS(民事伴侶結合法)制度簡介

(一)  不分同性、異性,只要年滿18歲均可使用。

(二)  可單方中止,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不需付理由,也不需要對方同意。

(三)  與婚姻的差異:遺產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生存伴侶可優先分配;如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生存伴侶雖無遺產繼承權,但可免費住在共同居所1年。


三、邁向多元包容的家庭制度​

台灣非婚生子女僅有4%,與歐洲相距甚遠,林昀嫺老師認為,其與文化有關,華人社會普遍還是將婚姻視為孩子成長的理想環境。林昀嫺老師也請大家思考,我國法律現在並未照顧沒結婚的人,其所帶來的影響是什麼?我們需不需要另立婚姻以外的伴侶制度?大家想像中的伴侶制度是什麼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