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托育登記制上路十周年
保母調薪慢又少,新人進不來;
管理缺乏退場機制,地雷保母出不去
呼籲政府建立「調薪機制+違規記點退場機制」
招募專業人才,穩定托育品質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2025年2月政策建言
育兒路上,居家保母是無後援雙薪家庭不可或缺的神隊友,許多家長暖心回饋:「找到好保母等於上天堂」、「因為有保母,讓我有勇氣生第二胎」。居家托育的收托規模小,疾病傳染風險較低、較能個別化回應嬰幼兒照顧需求;收托時間較彈性,能配合家長就業,居家保母穩穩支持家庭雙薪就業,讓家長有靠山共同育兒。
台灣的居家保母受到「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後簡稱居家托育登記制)」規範,保母須符合一定專業資格,並向政府辦理登記,才是合法合格的托育人員。保母登記後,依區域由全台灣各縣市71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輔導管理,確保服務品質。然而,居家托育登記制由民國103年12月施行,至今已上路10周年,整體居家托育服務存有兩大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未建立合理托育費用調整機制,導致「居家保母不只低薪,調薪幅度更是慢又少」,難以招募並留任專業人才
二、居家托育登記制針對違規不斷的地雷保母缺乏記點退場機制,其托育安全性堪慮卻又持續收托,有損家長、幼兒送托權益
居家托育服務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與價值,絕大多數的托育人員盡心盡力的照顧嬰幼兒、陪伴支持家長兼顧工作與育兒,但托育人員的勞動條件長期被忽視、托育服務品質又往往被少數托育品質處於及格邊緣、照顧不上心、危機意識低的保母拉低,一旦出事,大大損及個別幼兒與家長的權益,更損害整體保母的社會形象。對此,托盟呼籲衛生福利部:
一、 訂定調整托育費用之行政規則,明確規定調薪頻率與調薪公式,此公式須將物價指數、家庭可支配所得、保母薪資合理性、保母自行承擔水電費且無晉薪制度等因素納入考量,並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定期溝通,促使後者參採。此托育費用調整頻率與公式,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模式,未來也應納入於兒童托育服務法。中央、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制度化保母薪水的調整機制,肯認既有眾多保母的勞動付出,於此基礎上有效擴大招募新血,為托育服務領域留住好人才。在具體作法上,建議各縣市在不超過家庭可支配所得4%的前提下,予以保母調薪,而且,目前亦應先做一次性的調整,才能有效招募保母新血,以補足保母人力嚴重老化所帶來的迫切人力荒,並以充裕的人力淘汰現有的少數無良保母。
二、 效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托育管理制度中建立「違規記點退場機制」,讓地方主管機關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能有效促使「違規不斷的累犯者」有所改進、或使之退場。並應將計此機制納入「兒童托育服務法」。 問題壹:中央政府未明訂托育費用調整方式,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的結果為──調薪機制紊亂,保母加薪幅度少又慢,極為不公平
保母薪水的計算方式:保母薪水=「托育費用」乘以「收托兒童人數」
托育費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2]》規定,由地方社會局處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人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組成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後簡稱托管會),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分區訂定並定期公告。
托盟已於去年,計算全台各縣市居家保母的全職收入,落在26,000元到38,000之間,且近九成縣市保母的收入不足以養家育兒,可謂「勉強可餬口,但難以養家」的程度。
保母托育存在著「調薪慢、加薪少」的現象,造成長年低薪。問題的根本在於,法規只規定,地方政府需要成立托管會,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訂定托育費用。但並未規範托育費用研議調整的頻率,而且,只考慮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配所得是不足夠的,我國物價指數與家庭可支配所得長年穩定、少變動,加上地方政府不願意擔增加家長負擔的惡名,造成保母薪水長年停滯。因此,應由中央政府定期(每年或每兩年)召集地方政府研議調薪事宜,形成全國統一的調薪作為,以免地方政府顧忌家長反應而不肯為保母調薪。此外,針對制度不良導致保母薪資長年停滯而造成的低薪現象,目前也應先做一次性的調整,才有可能有效招募保母新血,補足保母人力嚴重老化所帶來的人力荒,並以充裕人力淘汰現有的少數無良保母。
中央政府任由地方托管會自行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托育服務收退費,導致全台各地保母付出同樣的勞力勞心照顧嬰幼兒,卻得到不一樣的評價、不同的薪資回饋,22縣市就有22種調薪方法。有些縣市每年都討論、有些縣市則是間隔多年才討論,有討論也不一定會調整,嚴重影響整體的保母基本權益。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一、各縣市保母調薪狀況-有提案討論調薪,但加薪少、縣市落差大,有夠薪酸
下表彙整近六年來(107年至113年)各縣市托育費用的調整狀況:
在提案討論調薪次數方面,因為法規並未規定何時要啟動托育費用調整,端賴各縣市社會局處及托管會委員提案,有提案才有調薪的機會,導致各縣市提案討論調薪的次數落差大,僅有4個縣市平均每年都有討論,剩餘縣市則是間隔多年才討論。
在調漲金額方面,六年來,加薪總幅度每一名托兒最高僅2,000元,分別是桃園市、新竹縣、新北市;其次為嘉義市,總加薪額度1,500元,其餘近3成縣市調薪1,000元,5成縣市調幅在1,000元以下。在保母沒有晉薪制度的情況下,前述調薪幅度無疑太低,太低!
在調薪次數部分,最高為高雄市3次,近3成縣市只調2次,6成縣市6年來只調1次,連江縣更是六年未調整。
104人力銀行調查,80.2%的人認為「3年」為不調薪的忍受上限,如果薪資3年未提升,就會考慮換工作,依這個標準全台保母應該全數退光光,但絕大多數保母仍持續支持廣大的家庭雙薪育兒。
二、各縣市調整保母薪資(托育費用)的方式毫無章法 由於法規並未規範托育費用的調整公式,唯有「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托育費用上限扣除政府補助,不得超過家庭可支配所得10%。
托盟蒐集全台22縣市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發現,各縣市調費的方式不盡相同,如何調整?調整多少金額?各縣市發展出各自的審議方式。有些縣市只參酌物價指數、有些只參酌家庭可支配所得,而參酌的方式又不同,有些是計算物價指數上漲的比例,有些只是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一定比例推算托育費用。有些縣市則被動的參考其他縣市狀況而調整。
(一) 別的縣市調整,我就跟著調 新竹市107年托育費用上限17,500元,多年未調整,111年提案修訂。研議方式為,參照鄰近縣市托育費用的調整幅度,取最小的漲幅比例,決議托育費用調高500元,上限為18,000元。保母4年來僅調高500元。
(二) 有考量指標調費,但調整幅度極小嘉義縣的托育費用從107年訂定15,000元後,未曾提案調整,直至111年才提案修訂。研議做法為,用家庭可支配所得10%,加上當時的托育補助8,500元,作為新的托育費用上限。保母4年來僅調高100元。
(三) 總和考量各項指標,應該要調,但決議不調屏東縣113年提案討論托育費用調整,考量物價指數、家庭可支配所得皆上漲,可調增500元,但又考量南台灣其他縣市托育費用上限,建議增加250元,但最後決議卻是維持原收費15,750元,不調整。
綜上述,可清楚了解各縣市調整托育費用的亂象,然而,托育費用的高低直接連動保母工作收入的高低,托育費用連年不調整帶來的影響甚鉅,不但不利招募優秀居家保母人才,更難讓資深保母久任,削弱整體托育服務量能,影響家長送托權益。
三、托盟呼籲衛福部即刻要求各縣市檢討現行的托育費用,還給保母合理的薪資待遇。
托育補助連年提高,2018年6,000元、2021年8,500元、2024年一舉提高到13,000元,六年來,增加幅度達7,000元,相對的,各縣市保母加薪總幅度最高僅2,000元,半數縣市調薪不超過1,000元。
托盟計算,在不超過家庭可支配所得4%的前提下,近八成縣市皆有調薪空間(如下表),調薪後持續將家長每月的托育費用負擔控制在5,000元以下。對此,托盟呼籲衛福部即刻要求各縣市檢討現行的托育費用,還給保母合理的薪資待遇。先做一次性的調整,才能有效招募保母新血,以補足保母人力嚴重老化所帶來的人力荒危機。
問題貳:居家托育管理制度缺乏對於「違規累犯者」的退場機制
把關居家托育服務品質的守門人為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下稱居托中心)訪視輔導員,訪員透過實地訪視觀察詢問,掌握保母的照顧品質、托育工作安排,若發現保母提供不適切的照顧環境或照顧行為,予以相應的建議並輔導保母調整。
然而,中心偶會遇到不願意調整照顧環境與行為的保母,因為在現制下,就算保母不調整、不改善,或只針對單一違規行為進行改善,依舊可以繼續從事托育工作。如此,居托中心的輔導淪為「僅供參考」,無法有效排除風險行為,十足耗費訪員心力,更是犧牲幼兒與家長權益。
以下列舉兩個實際案例說明:
案例一:托育人員拒絕調整不安全照顧環境與行為
托育人員以不適切的方式安排托兒睡眠,讓嬰兒用枕頭、蓋棉被,經訪員提醒後,卻又讓嬰兒睡在成人的大床上。
中心輔導管理做法:訪員不斷勸告用枕、用棉被、睡大床等行為,增加托兒窒息、猝死、摔落之風險,但托育人員屢勸不聽,拒絕調整,甚至回覆:「我不改,你們也不能拿我怎麼辦。」(引述保母真實說法)
案例二:托育人員連年違規累犯
有位托育人員歷年有多次違反相關規定的紀錄:
109年,用馬克杯裝熱水,未妥適放置,翻到後導致托兒燙傷
110年,外出買菜,將托兒委託給其他同住家人照顧。
111年,訪員抽訪發現有未收托回報的幼兒。
112年,訪員抽訪發現托育人員超收。
中心輔導管理做法:中心僅能要求保母就單一違規行為限期改善,保母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後即能繼續執業。此現行制度造成少數無良保母一再犯錯,訪員對此感到提心吊膽,擔心托育人員何時又會再踩制度紅線…
一、現行管理制度明確二分為:大錯退場/違規輔導,但違規不斷的地雷保母不易退場
中心的輔導管理作為,無法有效引導保母改善的原因在於,保母若有違規,改過就好,不會留下任何紀錄,就算違規不斷重複發生,也不會影響其工作權益。非得要等到保母釀成大錯,造成可能已經無法挽回的後果時,現行退場機制才有機會作用。關鍵在於,現行居家托育服務的管理制度明確分為兩大塊:
(一) 保母犯大錯-退場:若保母提供的服務嚴重損及幼兒權益,例如:虐待兒童、性侵害、有客觀事實傷害兒童之虞等等情事,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1條,廢止保母登記證,予以退場。
(二) 保母違規-欠缺累計制度,不易退場,容易形成地雷保母:違規部分可分為托育環境與保母提供的托育服務兩種。托育環境未通過安全檢查,例如:嬰兒睡床內擺放枕頭棉被、廚房未裝設柵欄等等。保母提供的托育服務,常見的違規樣態包括,未專心托育、超收幼兒、未通報新收托、未定期接受在職訓練等等。
若保母有前述的違規行為,依居家托育登記制第18-1條及兒權法第90條,居托中心要求保母「限期改善」,排除單一違規照顧環境與行為。保母若經多次輔導而未改善,經三次裁罰,才可能被廢止登記證,予以退場。但實際上,保母通常可在限期改善的期間內完成改善,例如補上新收托通報、補上在職課程、歷經居托中心抽訪未有未專心托育狀況等等,以致於不容易進到裁罰階段,也就更不容易達到退場的標準,如此容易養成地雷保母。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托育人員或其服務登記處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調查外,並應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一、未通過托育服務環境安全之檢查。
二、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其他有違反法令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
二 、制度變相允許「違規累犯」保母持續收托,家長恐在未知狀況下,讓托兒暴露風險情境中
管理制度應為托育安全的重要防線,任何違規行為都可能對托育品質與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然而,保母若踩到制度紅線,有違規行為,制度規定以輔導先行,要求限期改善,只要保母於期限內改正,則不會留下任何不良紀錄,更不影響執業資格。「只要限期改正,就不會受罰」的機制,對托育品質的影響是:
(一)對保母來說,能「一邊違法,一邊持續(新)收托」,既然違法不影響執業資格,讓保母有恃無恐,法遵意識難以建立。
(二)對家長來說,獲取保母違規資訊本就不易,導致家長容易以為保母「無任何違規或不良紀錄」,在未知的狀況下與常有違規紀錄的保母合作,等同讓自己的子女暴露在風險托育情境中而不自知。
一旦出事,將大大打擊家長與整體社會對居家托育的信任,更讓人難以理解為何事前已有種種違規跡象,卻無法有效預防。對於大多數遵守規則、維持高品質托育的托育人員也相當不公平,持續犯錯的保母無法被區別出來,最終恐將導致劣幣逐良幣。
三、托盟呼籲效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托育管理制度中建立「違規記點退場機制」,讓「違規不斷的累犯者」有法可管,有必要時也能予以退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針對違反規定的汽車駕駛人,採「責令改正」+「罰鍰」+「記點」+「吊扣、吊銷駕照」並行的方式處理,值得保母托育制度加以參採。
為了讓居家托育輔導管理制度發揮應有的效果,一方面避免累犯保母持續收托,降低家長與風險托育人員合作的機會;另一方面依托育人員違規頻率、次數、樣態等因素,綜合評估是否為不適任人員,落實退場機制,有必要建置居家托育「違規記點退場機制」,考量「違規次數」及「違規行為發生的區間」初步規劃如下:
(一)考量違規的次數:
現行制度對托育人員適任與否的判斷,採「單一案件判斷制」,也就是違規案件皆個自獨立,而每次的違規行為,一旦限期改善完成,風險層級即「歸零」。
然而每一次「知法犯法」行為背後凸顯的,不僅是照顧者對制度的輕視,更代表對於需高度自律、嚴謹看待的托育工作,具有錯誤的認知。違規行為看似各自獨立的事件,但卻不難從中窺見托育人員本質上延續性、有問題的照顧心態與角色定位,而這些偏差認知,稍有閃失,都可能對托兒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因此評斷托育人員適任與否時,應將歷次違規紀錄綜整納入評估、考量。
(二)考量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密切性:
考量居家托育以收托未滿2歲幼兒為主,幼兒送托後至少會有2年時間由同一名托育人員照顧,依合理判斷,隨著時間累積,關係深化之下,托育服務也應逐步趨向穩定。然而,若在一定區間內,違規行為仍層出不窮的話,相當高程度代表照顧者並無法提供幼兒穩定、安全的托育服務。因此,制度應設下明確的檢核機制,在風險升高釀成災害前,先設下風險管控的防火牆。
最終,期待透過違規記點退場機制,讓保母的違規行為累計,連動影響新收托資格,違規點數累積到一定程度影響執業資格,有效讓不適任保母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