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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8日

[記者會] 導正四大托育「誤」策,為台灣找生路 2012.03

托育政策 民間團體提四錯誤
(2012/3/28)國語日報
楊惠芳/臺北報導

 教育部長蔣偉寧今天到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進行「幼托整合」專案報告。不過,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昨天表示,政府近來提出許多托育政策,是否有催生效果,令人質疑,並提出「四大托育錯誤政策」,呼籲政府立即修正,未來在制訂政策時應更周全。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臺灣女人連線、臺灣勞工陣線、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昨天召開記者會。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嬰幼兒托育應以居家式的托育服務為主,但平價的托嬰中心,每所可集中大量收托七十五名嬰幼兒,無法讓嬰幼兒得到妥善照顧,方式及品質堪虞。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表示,有些祖父母誤以為只要照顧兩歲以下的孫子女,就可領到補助,但實際上要上滿一百二十六個小時的保母訓練課程,又要同時照顧嬰幼兒,這也會排擠專業保母的受訓機會。

 臺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指出,現在的雙薪家庭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把照顧責任交給別人,可是新辦法卻把公立國小辦理課後照顧班儘量配合家長上班時間的條文刪除,無法讓雙薪家庭安心工作,可能使許多人被迫退出職場。孫友聯說,他的兩個小孩都念國小,國小課後照顧服務若撤掉,小孩課後該怎麼辦?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回應,應該是誤會,國教司主管的國小課後照顧並沒有改變,未來和現狀一樣。同時,《幼照法》第十八條將兩歲到三歲幼兒師生比,由現行的一比十五降為一比八,且由可混齡照顧改為不可混齡,主要是為了提升幼兒的照顧品質。

 黃子騰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目前已有九百七十七個幼托園所改制為幼兒園。另外,教育部也正在研擬《教保人員條例》,希望在三年內解決幼兒園內師資標準不一的情形。


「別讓孩子淪人球」 托育政策挨批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2.03.28

兒少法正在修子法,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昨天指出,政府托育政策有4大錯誤,尤其課後照顧新法令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將造成眾多孩子淪為托育人球。

聯盟指出,教育部藉著兒少法去年底修法通過,將原法令中國小應負課後照顧之責相關規定刪除,致使目前享平價課照的13萬5千名兒童都將成托育人球。


聯盟表示,國小課照相關法條原列舊兒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但兒少法去年底新修(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通過,目前正在修子法,教育部趁機將課後照顧法子法交由社教司研擬。

但新草案中不見政府須負的課照責任、符合家長需求等規定,使婦團好不易爭取來的課照服務眼看就要成空。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有2個小孩都念國小,批評教育部刪除課後照顧「應盡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的條文。「托育制度只符合業者需求,家長怎麼照顧小孩?」。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長王淑英批評,幼照法第18條規定幼兒園2至3歲不得混齡,但依學理此年齡混齡其實對幼兒發展有益。她擔憂,偏遠地區小孩少,2至3歲將無法成班,加上新法規定師生比增為1:8,都將使此年齡層幼兒成為托育人球。

內政部月前表示祖父母顧孫未來可領補助,聯盟昨天也痛批,這項錯誤宣傳使所有祖父母誤以為只要顧孫就有錢拿,還使社區保母系統為之癱瘓,造成更多民怨。政府當時話未說清楚,致使祖父母忽略除顧孫外,還得上126個小時課程的規定。

政府宣布後,各地社區保母系統接阿公阿嬤電話接到手軟,但老人家很難理解為何要上這麼多課;保母系統也無法負荷這麼大的報名量,還排擠到其他真正想受訓的人。

聯盟呼籲,政府應正確表達政策,強調想當專業保母的祖父母才來報名,受訓通過後可顧他人孫且兼顧自己孫。


公嬤顧孫有津貼?完成保母訓練才補助
托育制度正面臨四大錯誤政策
 

自由時報2012.03.28
〔記者謝文華、范正祥、林曉雲/台北報導〕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昨天直指,台灣兒童托育制度正面臨四大錯誤政策:平價公共托嬰中心集合式照顧,品質堪慮;內政部在總統大選前釋出的阿公阿嬤托育補助是「欺騙老人家的政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十八條恐導致幼兒淪為「人球」;教育部研議中的課後照顧子法,擬刪除「應配合家長時間」相關條文,更會衍生政府推卸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的責任,相當可恥!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說,新北市政府宣稱四年成立三十二所平價托嬰中心,每所收托七十五名嬰幼兒,內政部兒童局也研議補助地方設置十四所。她憂心,將大量○至二歲嬰幼兒採「集中營式」照顧,無法兼顧平價及品質。聯盟建議採平價居家托育為主、平價托嬰中心為輔。

婦女新知秘書長林實芳指出,內政部在總統大選前釋出將擴大保母托育補助,發放阿公阿嬤顧孫補助,但此舉已逾越兒少法「三親等內不屬居家托育」的規定,且公嬤含飴弄孫不應政策誘使必須上課。此外,須是照顧二足歲以下孫子女,完成七學分、一百廿六小時的保母訓練課程者才可獲補助,但政府發布消息不明確,許多公嬤紛紛打電話洽詢上課事宜。

幼照法大開時代倒車 無助催生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長王淑英更痛批去年施行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大開時代倒車。例如將二至三歲幼兒「可」混齡照顧改為「不可」混齡,偏鄉小孩數少,不混齡就開不成班。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教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居然把課後照顧「應盡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條文刪除,家長無法安心就業,無助催生。

內政部回應說,對於家庭將孩子送托給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可以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三千至五千元不等的托育費用補助;另為擴大托育費用補助與提升托育品質,只要保母取得認證,照顧者就算是幼兒的長輩,可以申請二千至五千元不等的托育費用補助,兒少法則是一○三年才實施,所以目前有保母證照的公嬤領補助,沒有違法的問題。至於托嬰中心的設立有一定的法令規定,不至於會有品質問題。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若偏鄉幼兒人數少,可以混齡上幼兒園,但師生比必須降為一比八。如中低收入戶家長無法負擔費用,教育及社政單位都有補助方案。至於國小課後照顧,作法並未改變,未來和現狀一樣,聯盟誤會了。



托育政策有4誤 婦團批超瞎
立報╱呂苡榕 2012-03-27 22:06

去年立法院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2至6歲兒童教育機構;而0至2歲嬰幼兒保母托育及6至12歲兒童課後照顧則交由「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管理。新法出爐後,民間團體憂心錯誤政策將引發更大的災難,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等團體27日舉行記者會,指出法令的漏洞。

停止混齡教學 偏鄉招生出問題

過去公立托兒所與公立幼稚園分屬於不同單位管理,幼照法上路後,幼托將整合至一處。談了10多年的幼托整合,推出的新法卻讓民間團體搖頭,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長王淑英指出,幼照法第18條規定,2至3歲的兒童從原本可以混齡教學改為不能混齡,實際上,混齡教學對於小孩學習人際關係有正向幫助。

另一方面,許多偏鄉的公立托兒所人數不足,如果不能混齡教學,根本招不到足額學生,王淑英直言,制定法令者並未認清地方幼教的現況。

師生比降為1:8 地方政府吃不消

此外,除了修改混齡教學規定,幼照法也將現行的師生比從1:15改成1:8,未來招收3歲以上兒童的幼教機構,師生比是1:15;3歲以下則是1:8,王淑英質疑,不同年齡應有不同師生比,3歲幼兒和12歲兒童的師生比怎麼會一樣呢?

王淑英表示,公立托兒所過去經費多來自地方,許多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因此公立托兒所內多使用代課老師,現在中央打算將公立托兒所與幼稚園整合為「幼兒園」,但為了配合新法,地方政府必須增加教保人員,等於增加人事成本,許多偏鄉無法負荷,只能關閉,新法上路後,對地方政府來說,卻是災難的開始。

政府雖然開出許多教保人員空缺,但是這些員額卻是約聘人員,哪天地方財政不足,照樣可以不再續約。王淑英強調,政府政策宣導沒說清楚,許多教保人員以為公家機關工作比較穩定,紛紛辭去現職準備教保人員考試,卻不知道這些工作只是一年一聘的約聘僱。

除了2至6歲的幼兒園將大量使用約聘人員,民間團體擔心0至2歲的托嬰中心,在新法上路後因為成本過高,只能選擇約聘人員。台灣女人連線顧問黃淑英指出,以新北市為例,地方政府打算4年內設立32所平價托嬰中心,每所收托75名嬰幼兒。

每一所托嬰中心可得到政府一年補助4百多萬行政費用,加上一千多萬的場地修繕支出,等於每位幼兒每月補助超過6千元,將成地方政府的負擔,為了減少支出,只怕會大量使用約聘人員。黃淑英質疑,民間提倡「居家托育為主」,因為0至2歲的應幼兒需要家庭式照顧,但是政府設立的托育中心卻高達75人,這種集中營式的管理,品質讓人懷疑。

補助津貼 阿公阿嬤吃不到

廣設平價托嬰中心以外,政府為了鼓勵阿公阿嬤照顧自己2足歲以下的孫子,提出只要阿公阿媽修滿126小時的保母訓練課程,取得合格保母資格照顧孫子,政府每月便提供2千元補助。

問題是,兒少法中規定照顧三等親以內幼兒不需登記為保母,為了解套,兒童局打算將補助發給送托幼兒父母,再由送托父母將這筆津貼給祖父母。換句話說,這項津貼也並非直接補助給祖父母。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政府政策講不清楚,結果許多阿公阿嬤打電話詢問保母培育課程,擠爆他們的電話,另一方面,126小時的課程負擔極大,對於上了年紀的阿公阿嬤來說也成為重擔,民間團體質疑政策的落實能力。

民間團體抨擊,兒少法修法中將原本對於課後平價照顧的相關法令刪除,導致課後照顧無法符合兒童與家長需求,13萬5千名需要平價課後照顧的兒童將成為「托育人球」,本來的一番美意,要讓民眾「樂婚、願生、能養」落實到政策卻反其道而行。王淑英感嘆,這麼複雜的問題不該草率決定。




托育「誤策」與「正策」──分析及建言表

法規/政策的設計,基本上是「邏輯問題」與「數學問題」。法規/政策執行面的邏輯架構,與人力、經費等層面的數學架構,應力求設計周全、環環相扣,才能確保制度的可行性與永續性。──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座右銘

年齡層
法令、政策
問題分析
建言
0-2
平價托嬰中心: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每月收費6千元
--新北市將於四年內至少成立32所,每所收托約75名嬰幼兒
--兒童局補助地方政府設置14
1.  1.將大量0-2歲嬰幼兒集合照顧,若欠缺妥善規劃,方式及品質堪虞。
2.  2.政府負擔的單價成本甚高,卻無周全的財源設計。以新北市為例,每一所托嬰中心(收托75名)政府一年補助四百多萬行政費,外加一千多萬修繕費及難以估計的場地資源,加上實務上很難維持滿額,合理估計,每名幼兒每月補助超過六千元,加上中央政府保母計畫補助的三千元,每名收托嬰幼兒每月政府總共得付出九千元以上。
3.  3.將重蹈公托與公幼的覆轍,地方政府無力普設,以致「既患寡,又患不均」,成為難以善後的無厘頭政策。
嬰幼兒托育應採「居家托育為主,托嬰中心為輔」的模式。政府應善用「社區保母系統」,予以進一步妥善規劃,設計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家長都能合理負擔的做法,讓一般就業家庭就近享受平價托育。
0-2
阿公阿嬤顧孫補助:
祖父母照顧二足歲以下孫子女,於上滿126小時保母訓練課程後,可獲每月?元補助
1.此項政策原意在於:讓想要做專業保母的祖父母接受培訓,讓他們擔任專業保母,「照顧別家小孩兼顧孫」。但問題出在政府的錯誤宣導,使祖父母誤以為大家都可以領補助。(按:甫通過的兒少法規定照顧三親等內嬰幼兒不須登記為「保母」。但「保母托育補助」為了兼顧法律規定與社會實情,而規定有意正式當保母的祖父母在取得專業保母資格後,可間接使其子女領取補助)
2.這項政策的設計並無缺失,但兒童局顯然未能明白其中邏輯,加上想要討好各方,以致避重就輕大肆宣傳,讓阿公嬤誤以為理應有補助,蜂擁到各地社區保母系統要求受訓,擠爆受訓課程,排擠想當專業保母者的受訓機會,以及龍年寶寶所需的保母托育,並癱瘓保母系統的正常運作。
3.政府事實上無法查核哪些祖父母真的在顧孫,若無「須修習126小時保母訓練課程」的規定,勢將形同補助所有祖父母,這是政府財政無法負擔的。但126小時專業培訓課程(相當於大學生修習7學分!),是絕大多數祖父母跨不過的門檻,勢必激惹民怨。因此,政府廣為宣傳「阿公阿嬤顧孫補助」,是錯誤且不智的做法。
4.此政策使有限的保母培訓課程被祖父母擠爆,嚴重排擠有志當專業保母者的受訓機會,將使保母托育系統喪失隨著社會情境調整的契機,將斬斷好不容易回升的生育率。
5.去年將近六成(57%)新生兒母親為三十歲以上,可以推知其祖父母年紀相當大,不應以政策間接迫使他們育孫。
政府說真話有那麼難嗎?就跟祖父母說:如果你們想當專業保母,請來受訓,並接受社區保母系統的督導,當個專業保母兼顧孫(那樣才可以領補助)。如果不是,那我們就為了你們顧孫的辛勞,誠心誠意對你們說一聲:謝謝!
這些話政府必須趕快大聲說,儘快紓解祖父母要求受訓領補助的浪潮,以免癱瘓保母系統,讓龍年寶寶得不到保母托育,而澆熄了好不容易開始回升的生育率。
2-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收托2-3歲不得混齡且師生比驟降
1.本條文將2-3歲幼兒由可混齡照顧改為不可混齡,但幼兒混齡照顧已經普受幼兒教育理論肯定為正確的作法,幼照法第18條明顯開時代倒車!
2.鄉村和偏遠地區小孩數少,不混齡實際上完全沒有可行性!
3.師生比由現行的1:15調降為1:8,使人事與場地、設備設施成本漲一倍,將使家長沉重的負擔雪上加霜,足以讓好不容易回升的生育率斷頭。
4.立法從嚴、不顧現實,將使托育機構違法惡習更為盛行,受害的還是小孩。
幼照法第18條既違反優良的托育模式,也欠缺實務上的可行性,務必儘快修正,讓2-3歲幼兒可與其他年齡層混齡照顧,並適度調整師生比,以便龍子龍女們可以順利進入合理、合法營運的幼兒園,不致成為無處收托的人球,或淪入違法的劣質托育機構。
6-1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
1.教育部社教司研議的課後照顧子法草案,是一個「無心」的法案,刻意刪除現行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辦法中有關宗旨、政府責任、符合家長與兒童需求之條件等規定(詳見右欄第2點)。
2.前述做法將使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因無法吻合家長與兒童的需求,而成為「無需求」,自動退場,巧妙為政府卸責。
3.在我國面臨超低生育率的「國家安全問題」,總統裁示應促進「價廉、質優、離家近」的托育服務之際,教育部開時代倒車,藉著兒少法修法之便,巧妙刪除現行辦法中的關鍵性條文,為各級政府,以及全國國民小學,脫卸提供符合兒童與家長需求的平價課後照顧的責任,目前享受平價國小課後照顧的135千位兒童(他們大部分是中低及中等收入家庭兒童),將成托育人球。教育部此舉至為可惡!且為教育的最負面示範!
1.教育部讓從來與國民小學事務及公共托育毫無關係的社教司全權負責研議課後照顧子法,是非常嚴重的失職舉措!務請新部長立即予以更正,讓國教司負責研議如何普設其所主司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
2.於子法「總則」章新增一條文(可列為第四條),將現行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辦法中有關宗旨、政府責任、符合家長與小孩需求之條件等規定納入,包括:
「公立課後照顧班及公立課後照顧中心之辦理,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現行辦法第二條)
「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盡量配合一班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現行辦法第五條)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現行辦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