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登記制修法,居托中心訂原則
托育服務再升級,家長送托好安心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新聞稿2020.02.19
送保母,要安心
落實居托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構築多方共同照顧,朝向托育零事故
過去無論家長要找保母,或是有人想要當保母,都必須靠一己之力,四處打聽托育服務怎麼做、托育費用怎麼收、契約怎麼簽、送托該注意什麼細節,遇到人人說法不同,難免擔心害怕。但現在不一樣了!政府投入大量經費與人力,設立全台各縣市共計71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簡稱居托中心),明訂居家托育服務的標準,以及居托中心對於保母托育的管理準則,讓保母和家長都有具體的規則可循,有助於建立彼此的信任感,替未來良好的協力互動打下重要的基礎;托育費用有訂價,權衡家長負擔,也避免托育補助加碼,托育費用就喊漲;托育契約有公版,保障托育關係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大人溝通相處好、孩子受到的照顧自然也會跟著好。(1) 保母招募、儲備:
過去居托中心疏於招攬保母人才,導致保母人力斷層,年紀較長者屆齡退休、年紀輕者相對稀少。現在居托中心依法須辦理保母人力的招募與儲備,挽救保母人力荒,增加服務量能。
(2) 保母托育輔導及相關支持、交流活動:
過去,部分居托中心疏於支持保母。現在居托中心依法須輔導保母並辦理支持交流活動,無論是專業知能或紓解工作壓力等,讓保母有足夠的能量照顧孩子。
(3) 辦理家長意見調查及回饋、建立保親申訴管道並協助處理:
現在居托中心依法須建立家長及保母的申訴管道並協助處理。明訂家長、保母、居托中心三方共同參與,協調托育服務糾紛。
(4) 居托中心與直轄縣市政府,雙向有效處理托育違規事件:
過去居托中心訪視輔導保母,若發現有違規情事時,由於欠缺法源,無法即時有效處理問題。但現在,縣市政府接獲居托中心通知,應依新規定立即處理,並回復居托中心進行輔導保母改善等必要處置。兩者明確分工且有效回應違規事件,確保托育服務安全性。
(5) 直轄縣市政府協助跨單位合作:
過去居托中心欲跨單位合作,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溝通。但現在各社會局處須依法協助居托中心聯繫合作單位,例如,協調衛政、戶政單位推動社區宣導或托育媒合轉介等諮詢,讓居家托育服務更貼近社區家長需求。
落實「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讓居家保母不是關起門來,在外人一無所知的封閉環境照顧孩子,而是由政府拉起相關局處、各居托中心(督導、訪視輔導員)、家長們、保母們的托育網絡,彼此協力,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風險,朝向托育零事故邁進。
送保母,要有人
法規支持保母合理收托,招募更多保母新血,才能支持更多家長
台灣的保母年齡老化,50歲以上保母就佔了近6成,隨著年齡層下降,保母人數越趨減少,30-39歲僅占12.73%、20-29歲的比例甚至不到2%(如下表)。整體保母年齡老化的現象起因於,過去的法規歧視保母工作權,阻擋一群年輕、專業、充滿熱忱的女性加入居家保母行列。根據舊法規,保母若有兩位六歲以下子女,即禁止收托;若保母的兩位子女白天上幼兒園不在家,保母也只允許收托1名幼兒,不合理的收托人數計算,讓年輕人進不來,多數照顧知能純熟的保母又即將屆齡退休,「保母好難找」成為家長的心聲。
此次登記制修法重點為,第七條收托人數:有2位幼年子女的保母,若孩子皆為2歲以上,白天上學不在家,保母將可增加收托至2位托兒。若保母的2位子女,一位2歲以上、一位2歲以下,白天送上學不在家,過去並不能再收托任何一位托兒,等於沒工作,但新法允許保母可收托1位托兒。
以上修法,讓有幼年子女的保母有較合理的收托名額。對此,托盟呼籲政府在這項新法規的基礎上,廣為招募保母新血,讓更多的保母,支持更多的家長。保親同心協力呵護新生命,因為有保母,家長可以安心就業,不因育兒中斷就業;因為有家長送托,讓保母可以獲得適足的工作收入、穩定就業。彼此皆因為育兒,相互支持,缺一不可。
一對一照顧最好?
一對多,對大小孩、對小小孩才是雙贏照顧
有些人認為一對一照顧是最好的托育情境,因為保母可以專心托育,隨時應對孩子的需求。但千萬別忘了,孩子不只需要有人照顧,也需要與同齡孩子互動,不但可建立與同儕相處的能力,成長發展也有學習模仿的對象。孩子同時在成人的照顧與同儕的陪伴下長大,練習處理自己與他人的情緒,還能學會同理、進而照顧其他孩子,甚至更能順利銜接幼兒園的團體生活。社會互動,是孩子一輩子受用無窮的超能力。而有能力的專業保母,也絕對可以提供孩子這樣的托育環境。
2012年托盟就曾電話調查300位送托一對三保母(簡稱三娃保母)的家長,詢問他們的托育滿意度,雖然歷經8年,但仍不減參考價值(如附件三)。有97.3%的家長對自己的「三娃保母」表示滿意,滿意的原因中,最高比例(68%)的滿意面向是「保母有妥適的照顧能力」,直接打破大家先入為主的擔憂,以及保母無法同時照顧多名幼兒的誤解。另外問到給「三娃保母」照顧為孩子帶來的好處,對小小孩來說,最高比例家長的回應是「語言學習速度快」,次之為「變得活潑」;對於大小孩來說,最高比例家長的回應是「照顧他人」、次之有兩項,分別為「懂得分享妥協」與「語言學習快速」。
從訪視輔導員至保母家訪視的紀錄,也可看見,保母收托三位混齡孩子的照顧模式,可以創造生活化的學習機會。由孩子的好奇心出發,輔以保母的引導,孩子即可在日常中學會關懷、照顧、同理年紀較小的孩子。訪視輔導員也可藉由訪視,引導保母適切的照顧方式,共同維護托兒安全:
兩位大孩子對小嬰兒的加入感到很好奇,當托兒哭時會問:「弟弟為甚麼哭?」也很好奇的想摸小嬰兒。此時保母教育大孩子們,弟弟很小不能陪你們玩,但弟弟喜歡聽別人唱歌、說話,你們可以唱歌給弟弟聽,他會很開心…托育人員也趁著小嬰兒醒著時,抱至軟墊上躺著,在自己掌控下讓大孩子靠近小嬰兒,製造相處與說話的機會。訪員肯定保母適時教導正確觀念,也提醒保母要留意孩子之間的安全距離。
由此應證,一對多的照顧,無論是大人對小孩、小孩對大人、大小孩對小小孩、小小孩對大小孩,各種配對組合創造更多的學習機會,是一位大人專對一位孩子無法做到的,讓一窩孩子一起長大,因為不同年齡層、因為有哥哥姐姐弟弟妹妹,讓孩子的語言、溝通、社會互動發展的更好,才是雙贏的照顧。
最後,托盟再度肯定社家署訂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並修改保母收托人數規範,「嚴謹管理」配搭「合理收托」,明定公共托育服務內各個角色的權利與義務,構築起安心放心的托育網絡。因為我們知道,面對「少子女化」與「保母年齡老化」的雙重危機,唯有提升家長信任、增加保母新血,才有人(保母)可托,有人(家長)願托,雙重阻止「二」化。
附件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七條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三)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四)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二人。
(五)夜間托育未滿二歲一人及二歲以上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五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第十二條
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托育人員應檢具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年內完成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證明,併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屆期未申請換發者,廢止其服務登記。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第二十條之一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地點提供員工子女之托育服務,準用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指定地點之環境設備,應符合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服務場地安全檢核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衛授家字第1090900080號
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
部 長 陳時中
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
一、 衛生福利部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執行該條項所定相關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居托中心),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資源盤點,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之單位。
三、 居托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托育人員之輔導、監督、管理及檢查,並製作相關紀錄及上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資訊系統。
(二) 受理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申請、變更及換發。
(三) 受理托育補助之申請及初審。
(四) 受理托育人員開始及結束收托兒童之通報。
(五) 協助已收托兒童之托育人員投保責任保險。
(六) 督導、協助托育人員每二年健康檢查一次。
(七) 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
(八) 即時登錄、更新托育人員於衛生福利部建置之登記管理資訊網各項資料。
(九) 督導托育人員定期辦理嬰幼兒發展篩檢,並進行通報及處理。
(十) 兒童保護、脆弱家庭、事故傷害、疾病、災害或其他托育危機事件之通報。
(十一) 提供家長托育服務及育兒資源諮詢、育兒諮詢或其他諮詢服務。
(十二) 托育媒合、轉介,並追蹤結果。
(十三) 提供家長衛生福利部訂定之托育契約範例及諮詢,並協助簽約。
(十四) 定期追蹤幼兒送托情形,辦理家長意見調查及回饋。
(十五) 托育人員之招募、儲備、執業輔導及相關支持、交流活動。
(十六) 托育服務宣導活動。
(十七) 建立家長及托育人員托育服務申訴管道,並協助處理托育爭議。
(十八) 參加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會議、訓練、活動。
(十九) 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項業務之督考、訪視輔導、評鑑等事項。
(二十) 其他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辦或委託事項。
四、 居托中心應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
五、 居托中心知悉其受託區域內辦理登記之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居托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者,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輔導改善。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居托中心通知後,應依權責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回復居托中心。
六、 居托中心應配置之專業人力及資格條件,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管理補助項目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委託之居托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定期及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及查核,並製作紀錄及追蹤列管。
(二) 定期評鑑。
(三) 協助托育服務跨單位之行政協調聯繫。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居托登記管理辦法為行政處分時,應參酌居托中心輔導訪視紀錄及相關資料。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委託居托中心辦理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事項,其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權限委託者,並應依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附件三、臺北/新北「三娃保母」家長滿意度問卷調查結果
(2012年4月電訪300位給「三娃保母」托育的父母)
二、「三娃保母」照顧給孩子帶來的好處
附件四、相應團體回應此次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覃玉蓉:
舊的登記制規定,一但保母有自己年幼孩子要照顧,就沒辦法收托,嚴重侵害保母工作權,導致正值生育年齡的年輕保母只能「不敢生」或「丟工作」二選一。這也是台灣育兒媽媽們普遍面臨的困境,國外經驗顯示,如果能導正「女人有了孩子就沒專業」的歧視,並推出支持勞工平衡工作與生活的政策與制度,女人可以同時生養小孩並擁有事業,男人也不必被迫陷在工作裡,家長有更多餘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台灣若要達成這個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過我們非常肯定社家署修法,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另外,居托中心和在地保母長期合作,具備幫家長媒介保母、透過招募培訓把關基本托育品質、定期訪視了解孩子及保親協力情況的重要功能。若缺乏居托中心的機制,保親間小小的意見不同,很容易變成不信任甚至猜忌、衝突,大家都不樂見,所以我們也期待社家署確實執行新訂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行業務處理原則」,引導整體居家保母托育制度,建立政府、居托中心、保母、家長彼此合作的良善循環。
苗栗縣托育人員發展協會理事長邱瑀屏:
我是一名保母,同時也是三位孩子的媽,我的老三受登記制六歲自孩的影響,跟前兩胎差了七、八歲。現在修法了,老三只要滿五歲就不計收托名額;而我的朋友,去年因為生了第二胎被迫暫停工作,也將可以繼續托育一名孩子。非常感謝政府修法,讓我們繼續從事喜愛的工作,不只支持保母,也支持家長們的家庭與孩子,這對大家來說都是好事。現在我照顧老三和兩位托兒,對老三來說,我是「媽媽」,對托兒來說,我是「阿姨」,但身為保母,這是我的工作,我對他們的照顧是一樣的。尤其,讓孩子在有同儕的環境下成長,他們的社會性及學習發展都會比一對一照顧來的快,熱愛成為小幫手的他們,也常常讓我的工作愉快又有趣。
臺中市托育人員發展協會理事長鍾情婷:
知道要修法,我的兩位保母朋友很開心,過去因為自孩占名額,迫使他們暫停收托,現在能重回工作了!我一直維持收托三至四位托兒,我與孩子家長就像家人,家長說:「我是孩子白天的媽媽,她是孩子晚上的媽媽。」讓我很感動。保親關係好,孩子的照顧也會好,家長信任我是因為,我前一晚勢必備好四位托兒所需的飲食及用品,白天就是專心照顧,也會利用3C網路,拍照錄影讓家長看到孩子的生活。家長需要臨托或可能因工作延誤接送,只要事先告知,我都配合,讓孩子的照顧不漏接;當我有事請假,家長也不會為難。會投入保母工作的女性都是最愛孩子的那一群,現在保母跟家長都能平衡工作與育兒,大家來當保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