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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8日

托盟版《兒童托育服務法》說明簡報

法案全文與說明簡報下載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的團體夥伴們長期關注托育議題,歷年來,針對台灣托育現場的困境指出問題,提出解方。故今天我們提出托盟版的兒童托育服務法,且已由林淑芬委員進行提案,針對台灣托育服務現在面臨的危機,進行六大升級。


托盟版條文結構總共六章,共九十條。


相較於行政院版,托盟版有六大亮點,以下分別說明:


第一,我們認為現行行政院版的托育政策目標顯然不足,因此在第一條立法目的加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兩大重點,將托育政策清楚定位為,促進就業支持與性別平等的重要手段,擴大政策影響力,呼應現在社會的需求。

我們在第四條規範政府應該要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的托育服務,同時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托育資源及需求調查,並依據需求調查結果,據以訂定托育服務政策,以解決現在家長送托無門的窘境。

另外,第二十三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居家托育發展及推動計畫,以解決保母老化、人才斷層的危機。

透過這些規定,提升本法的價值目標。


針對現行無法處理違規人員累犯的安全漏洞,托盟版本提出第二個升級措施:

根據統計,托育事故最常發生的案情類別就是「疏忽」、「獨留」,故我們於第六十三條新增「未專心托育」為居家托育的禁止事項,如果有違反,將依第七十七條開罰一萬-五萬元,並同步要求限期改善,以遏止疏忽、獨留等重大托育事故。

同時,托育人員如果違反托育服務實施準則當中,衛生安全相關的強制、禁止規定;或沒有按照規定完成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或緊急救護情境演練,也會依本法開罰三千元-三萬元,並同步要求限期改善。

最重要的是,增加居家托育違規記點制,我們托盟版第八十二條規範,對於違規人員,依照其行為對於托育品質、兒童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

如果在兩年內累計達六點,顯見他的托育行為有非常多需要調整的地方,故將暫停他新收托兒童八個月,以進行風險管控。

在退場機制部分,如果在五年內被要求暫停托育達兩次後,又再度違規,則予以廢證,讓其退場。

同時,為了讓執法標準明確、且確保保母權益,相關通知程序及陳述意見等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現行法缺乏對於相關從業人員工作資格限制,同時也缺乏對於機構托育人員的勞動保障。托盟版在第四十二條參照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經驗,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托育人員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機構托育人員組織、參與工會。

另外,為了確保涉及疑似違法事件時,有公正、透明的調查程序,我們在法規中明確規範審議小組成員,應該包含托育專業人員代表,讓專業人員參與審議。

同時我們也提出審議小組調查結果報告摘要,應以適當之方式公開,以確保調查結果透明。


第四,針對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托育資源缺乏問題,托盟版本於第二十六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或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補助辦理部落互助式托育機構。並於第三十條規範如果法人、專業機構團體或托育專業人員配合國家政策辦理社區或部落互助式托育,得租用公有不動產,租金計算基準按當期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


第五,針對現行居家托育管理體系定位不清,只用補助辦法規定中心業務及人員資格,造成各縣市對居托中心業務認知不一、管理鬆嚴不同的情形。托盟版於第十四條明確規範居托中心業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中心的執行業務處理原則,以拉齊全國對居家托育管理標準。

另外,為解決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中心腳色定位認知不一的問題,現在有些縣市認為,如果訪員遇到法定通報事件,不得自行決定通報。故我們將中心之工作人員明確納入責任通報義務人,藉此強化居托中心發揮訪視的預防功能。

同時,因應中心工作人員會因家訪接觸到孩子,於相關從業人員資格限制規定,亦明確納入中心工作人員,並規範中心任用工作人員前,需查詢是否有不得從業限制,以避免誤用不適任人員。


第六,為解決現行居家托育費用導致保母收入跟不上物價的問題,托盟版於第七條規定中央需經審議制定各區居家托育費用收費項目及基準,並且於第十八條規定居家托育服務費用的審議依據,以確保保母能夠有合理的收入,這同時也是鼓勵、促進更多專業人員投入居家托育行業的重要措施!

以上是托盟針對現行托育制度的困境,提供六大升級措施。也在此感謝林淑芬委員提案,期待未來審議時,大家能夠支持托盟版的專法,讓我們托育更安心、托兒更安全、相關從業人員能夠獲得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