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2013年1月8日

[記者會] 130107 呼籲行政院及教育部普設平價公共幼兒園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在低薪化、育兒有賴雙薪的今天,低生育率危機的解除必然要靠政府提供平價、優質、近便的托育服務。2011年初經建會提出「少子化因應方案」,將目標設定於2014年讓生育率回穩至1.2,以期避免發生無以彌補的人口斷層現象。現在我們真的必須「跟時間賽跑」,為今之計,只有靠行政院和教育部負起責任,開誠布公與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合作,尋找並切實執行解套辦法。
本聯盟多年來致力催生良善、可行的托育政策,以作為永續社會的基礎工程。針對幼兒園政策困境,本聯盟於集思廣益、仔細商議後,嘗試提出底下解套構想,提供給教育部和社會各界做為參考。




一、 明訂「廣設平價公共幼兒園」之國家政策目標
政府應訂定廣設平價公共幼兒園(包括公幼、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於四年內達到「2足歲至6歲幼兒入公共幼兒園比率40%以上」的目標,讓龍年以後出生的小孩普遍享有接受公共幼兒園托育的權利,協助家長兼顧工作和育兒,並使一般家庭負擔得起兩個小孩的托育費用,讓家長敢生第二個小孩。如此,低生育率的「國安問題」才能有解。現有私立幼兒園則可用以滿足不同家庭的多元需求。

二、 以「契約進用」擴增公幼規模
根據幼照法第二十五條,國小附設和非國小附設之公幼均可以「契約進用」方式聘僱人員,減輕政府負擔,政府可援引以擴增公幼服務量。契約進用條件雖然不如正式教職優厚,但有一定權益保障,且可提供較多教保人員就業機會。唯增設公幼,包括原公托改制,「其人事成本亦為地方政府必須視財政情形審慎研議之要素」(見「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1次會議」中教育部所提書面研復意見)。

三、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實施辦法
(一)取消中央統一訂定之僵硬薪資、晉薪及管理等規定,使地方政府及其民主審議機制(幼照法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應設置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能夠因地制宜,廣設平價非營利幼兒園,並增加教保人員在地就業機會。
(二)地方政府得將甫關閉或已改制之公托,以及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改設為非營利幼兒園,以利其永續營運及提升品質,中央政府並應撥予補助以修建改善建物或設備。(參見附件三「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版修正條文」)

四、 育成公益法人承辦非營利幼兒園
由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及相關部會,結合各大專院校及非營利團體,推動於全國各地育成教保或教育公益法人,以利其承辦非營利幼兒園。

五、 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一)第九條有關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應回歸框架性立法(framework legislation)之精神,由中央政府訂定原則性之辦法,將細節留給地方政府及其審議會做因地制宜之裁量。
(二)有關人員編制、建物規定過高之處,應予修正,以使之適用於全國不同城鄉類型、大小規模的幼兒園。例如,2-3歲師生比1:8且不得混齡之規定,過於僵硬、欠缺彈性,使小型園所(包括農村幼兒園)難以運作,且會逼使私幼違法並藉以哄抬價,因此有必要修改。
(三)新增條文規定98年後因改制關閉的公托,應於原地以公幼或非營利幼兒園方式恢復辦理;不能原地恢復辦理者,應於幼兒容易到達的合理距離內另設公共幼兒園,或另行安排公共托育服務。
(四)新增條文規定於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增設專責人員,分別負責統籌非營利幼兒園、非國小附幼之公幼,以及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層級行政事務,使新政策能以綁粽子的方式抓住頭緒條理。

此政策效益有四:

◎   其一,一方面輕省國家負擔,另一方面家長節省的托育費用與得到的托育支持,遠遠多於現有任何支持育兒措施,能夠讓家長敢生第二個、第三個小孩,是真正能夠有效解除低生育率「國安問題」的政策。
◎  其二,可以協助人民兼顧工作與育兒,提升就業率與國家競爭力,並為幼兒創造較有保障的成長條件。
◎  其三,符合「投資兒童」政策模式,有助於提升國民生命素質及未來勞動力品質。
◎  其四,可以為教保人員創造大量工作機會。
普設平價公共幼兒園,三年後讓中等及中低收入家庭幼兒不用抽籤即可入平價公共幼兒園,也讓生育率從人口斷崖前面轉回來──台灣,你做得到的!